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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访”该有法律来保障和规范 |
来源:中国论文网(www.paperlw.com)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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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上访”该有法律来保障和规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控告、申诉、举报的权利,人们把这种行为称之为“上访”。与之相对应的是,各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受理人民群众“上访”的信访机构。但是如何保证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得到正确的体现,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来规范、制约。如何“上访”、怎样“上访”,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上访群众并没有被告知。所以出现了举报村支部书记违法乱纪问题,可以几十人在中纪委上访几天;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因房屋拆迁可以在中直机关,甚至在一些不应该也不允许聚集的地方聚集,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扰乱了当地人民的生活安定。 那么,为何会出现群众上访无序、无止境的情况牽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信访法”来规范信访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从信访工作实践看,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大部分都源于基层,且都能解决在基层。但长期以来“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已成为上访者习惯思路。要改变这种状况,我们不妨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必须加强基层信访部门的基础建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用制度保障群众的利益不被忽视,减少上访“成本”。基层信访部门的基础建设不仅是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而且还要有相应的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应该由你调查解决的问题,由于你工作不认真,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依法合理解决,或由于职务上的不作为,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经上级信访部门审查核实后,你就应被追究相关责任。 其次,上访应参考我国两审终审制,制定两级信访处理终止制度。各级信访部门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人民群众的信访,对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凭下级处理意见向上一级信访部门反映,经上一级信访部门审查处理后,该行为即为终止,其他部门不再受理。对没有下一级处理意见,直接到上一级部门信访的,上一级信访部门不应受理。同时,要保障上访两级终止制,应对我国的申诉制度加以规范、调整。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两审终审制,判决生效后,不服判决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直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形成诉累的原因就是法律没有限制申诉终止界限。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可以无休止的申诉,就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可能危害到国家法律的根基。 再次,对于异常上访、无理缠访等应在相关法律中作出禁止性规定及处罚办法。在信访接待工作中,经常有上访群众拦截领导人车辆、聚集领导人驻地、阻止列车、堵塞交通,在敏感的政治、经济中心采取不正当的形式表达自己要达到的目的。这一类行为的后果不仅在政治上对国家造成不良影响,在经济上也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相关法律应明令禁止,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尺度。另外,对于无理缠讼的以及集体上访的,都应该有法规加以明确规定。 总之,信访有法可依,群众依法信访,是有效保障群众信访权利,提高各级机关信访工作效率,减少政府和群众信访上访“成本”的根本出路,它也将使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信访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发展时期。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完)“上访”该有法律来保障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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