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略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的法理思考 |
来源:中国论文网(www.paperlw.com) 作者:未知 点击数:
|
张 中
(广东肇庆学院 广东肇庆 526061)
提 要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在立足现代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消法,强化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今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 键 词
消法 完善 权益 法治
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生效至今,社会生活已有了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消法所根植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现实土壤已发生了令人耳目一新的巨大变化。客观上,社会生活的演进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法律的变迁,如果法律仍滞留在原有的社会层面发挥其规范功能,显然已根本无法适应急剧变革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其保守和僵化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法律的生机和活力,从而危及法律所应具有的规范社会的功能。就法律的固有属性而言,法律的特质要求其在一定社会时期内需保持稳定,但也不能矫枉过正以此为由停滞不前,法律作为社会文明演进的必然产物,有其产生发展的必然规律,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人的体现不仅受制于社会生活,而且,它还具有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巨大能动性,尤其在现代文明社会,法律对社会变迁的促进作用愈益明显,国家以法律为手段,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间接塑造主流社会的行为模式,由此促进社会变迁。基于以上法律与社会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就需要我们立足于社会现实发展水平的基点上,勇于创新,积极发挥法律规范在推动社会变迁方面所起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也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大背景下所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法律制度的流变事关全体民众的切身利益,在当前除弊立新、锐意开拓、与时俱进的社会大形势下,如何在借鉴和移植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扬长避短,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立法,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制定和运用法律过程中肩负着的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基于国内外社会现状及立法发展趋势,就我国现有消法来看,笔者认为须在牢固树立以下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构建完善消法。
一、通过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强化消法对消费者权利的保障。从消法所调整的双方法律关系主体——消费者和商品经销者的实力对比来看,消费者和商家先天即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商家客观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加之,现代商业社会分工日趋细密,商品的专业性、技术性含量越来越高,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由此更加重了消费者和商家本已失衡的力量对比。法律规范作为社会主体利益冲突的平衡器,通过抑强扶弱以维持社会主体的利益均衡,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以践行社会正义。基于此,如何在今后强化消法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障,通过法律的授权性规范,形成保障消费者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权利网络,藉此强化商品经销者的责任意识,使其真正树立诚信守法的现代经营理念,始终应成为立法者孜孜以求永不动摇的目标。而我国消法适用至今,时过境迁,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相较以前都有了崭新的变化,这一巨变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根本无法预料到的,当前尤为突出的是,在社会转型的剧烈变动时期,传统的农耕本位道德秩序面临市场经济的冲击已岌岌可危,而新的以诚信为基石的商业伦理秩序尚处于探索期,距离其真正成熟的那一天还相去甚远,仍有漫漫长路需不懈探索。值此承上启下的特殊社会转折时期,我们不难发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已日渐呈现出不可遏制之势。反思造成今天如此尾大不掉严峻态势的缘由,其中固然有许多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之中法律规范的调控不力也难脱干系。面对如此失控的社会现状,如果我们仍无动于衷,以不变应万变,继续抱残守缺,对相关法律制度不做必要的调变,缺乏相应的制度创新,不能在立法和司法上对症下药采取强有力措施,那势必将滞阻消法的生机与活力,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要求,也根本无从发挥法律所应具有的推动社会变革发展的能动性,由此只会放纵不法坐视危机的扩大,最终面临整个社会诚信基础崩溃的危险。为此,立法者应始终增强危机意识和使命感,切实把握文明发展的脉络,顺应文明发展的潮流,大胆革新,勇于开拓,真正立足长远,通过建立强化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赋予本已呈僵化的消化新的旺盛生命力。
二、其次,在适用消法有歧义时,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解释。由于法律条文无一例外的都具有一般概括的特有属性,而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争议则丰富多彩各具特点,由一个个具体的个案组成;加之,法律的内在属性要求已生效的法律需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以免损及法律的权威性,而现实社会生活则处于持续的变动过程中,新的形式多样的典型案件不断涌现,这就涉及到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应用于具体争议案件,将静态的法律条文动态的适应于社会现实中去,而能够有机协调这二者的矛盾并在这之中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只能是法律解释。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涉及消法的解释及司法适用上,如遇个案有歧义模棱两可时,考虑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常更易受到损害,故应在立法原意范围内,尽可能倾向于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从而积极寻求在动态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践行法律所应具有的利益平衡和价值导向功能,以维护并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如针对当前实践中所发生的沸沸扬扬的因“王海打假”现象所引致的王海与商家的纠纷,其纠纷的实质关于“王海打假”究竟应否适用消法,及如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和第49条规定的涵义。围绕着这一问题,理论界立足于各自对法条的理解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虽不可否认他们的观点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他们的论争给人的印象更多的是停留在表层,欠缺深层的法律理念的控掘,由此造成其论争游离于本质之外只及皮毛,有隔靴掻氧之感。应予从根本上揭示的是,这一争议的实质要害在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究竟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它是拘泥固守于现在法律条文原已过时的含义不变,还是结合社会生活实际,积极赋予条文的含义以新的时代意义,经由法律解释的革新给法律条文注入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鲜血液,以焕发其世大的生命力。对比这二者,不言而喻,司法机关理应负有将上述法理所体现的法治精神结合具体社会现实贯彻于法律适用中的神圣职责,只有如此,方能真正发挥法律规范社会的功能。
三、再者,在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功能的同时,应充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西方的历史发展经验看,我们不难发现,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席卷全球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至今仍方兴未艾,已演变为当今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举世瞩目的历史进程中,民间团体、社会自治组织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通过聚合了的整体力量优势有效弥补了单个消费者在各方面的不足,并在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代表与经销者抗争以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这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虽然我国的消协组织相较以往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受我国现有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其所应起的作用尚没有得以充分的发挥。就法律性质来看,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属于平等权利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归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作为私法本质属性的集中体现,其在调整当事人法律关系方面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基于这一神圣私法理念,客观上就为民间自治组织的生存发展不仅提供了合法性的原则保障,而且赋予了其发挥更大作用的广阔社会舞台,今后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力度,改革已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体现计划经济要求的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给予社会民间团体以更大的自治活动空间。这一方面有益于在全社会营造一个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正义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对于节省国家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实现社会效益,有效强补法律规范机制不足方面都起着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
四、最后,应强化消法对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害时的救济力度。在消法制定前后,理论界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我国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的上升时期,当前及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面临的紧要任务是如何通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速促进国民经济的飞跃,尽快缩小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而法律规范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体现,其理应责无旁贷的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的总体战略目标,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消法赋予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力度过大,将不可避免的加重商品经销者的成本支出,这会加重商品经销者的负担,由此削弱商品经销者作为市场营利主体所应具有的竞争力,从而影响到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可谓一叶障目,其对法律工具性和功利性的定位,显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符。我们应认识到,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其理应具有超越现实政治权力架构属性的特质,而这正是法律公平正义神圣内涵的应有之义。从法理上来理解,法律以提供强有力的权利救济为己任。对比我国消法来看,虽也针对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但从实践效果上看,明显力度不够,并未切实起应有的规制作用,这也间接造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其积重难返的不良效应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俗语曰:乱世用重典。今后立法者应对症下药,树立适应现代文明发展的法治理念,立足于可持续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真正从源头上彻底改变权利救济不充分、不到位的现实状况。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
|
 |
|

| 客服中心 |
| QQ:981339 |
 |
paperlw@msn.com |
 |
| 电话:010-51281033 |
| 010-51281044 |
| 传真:010-51281044 |
| 邮箱:hotlw@vip.163.com |
| 工作时间:9:00-2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