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论文网
中国最大的论文库
论文网首页 | 论文辅导 | 代理发表 | 百万论文库 | 教育新闻 | 招贤纳士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英文版 ]
[毕业论文][教学论文][教育论文][管理学论文][会计论文][财税论文][金融论文][法律论文][计算机论文][英语论文]
[工学论文][科学论文][农业论文][经济学论文][医学论文][哲学论文][艺术论文][论文写作][社会学论文][专题论文]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论文网主页>法律论文>消费者权论文>论文内容
产品责任体系构造——以受害人为中心
来源:中国论文网(www.paperlw.com) 作者:crazy_man123 点击数:

 摘要: 本文首先探讨并确立了产品责任体系构造中的价值理念。在这个理念的指导下,构建了产品责任的基本框架。作者进而抓住产品责任体系构造中的两大核心关系-销售者与购买者的关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的连带责任关系作了详细的阐述,在其中提出了对《产品责任法》第42、43条的解释和完善。最后,笔者进一步论述了产品责任制度与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相互补充、不可或缺的关系,以之作为结语。本文的意义在于梳理了我国立法上比较混乱的产品责任体系,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字: 产品责任体系 以受害人为中心 责任竞合 自体损害 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我国没有单行的产品责任法,因而这两个法律文件尤其是《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上对于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与产品质量责任不同,产品责任只包含生产者和销售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上的反映就是该法第四章“损害赔偿”的规定。两者在责任性质、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和追究责任的法律程序上均有重大区别。[2]

  对于民法意义上的产品责任这个概念,学界有些不同的理解,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产品责任既包括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也包括交付缺陷产品的违约责任;狭义说认为产品责任就是一种侵权责任。[3]有些学者则为了将产品侵权责任与模糊的产品责任概念区分开来,而做了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违约责任的概念区分。[4]从这些概念的辨析中可以看出,在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害所引起上基本没有分歧,这个概念之争纯粹只是产品责任的范围之争,即“产品责任”这几个字是否包含违约责任。本文中的产品责任概念采广义说,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其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笔者认为,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其他财产损害必然会引起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这是一个事实,为什么要撇开违约责任,而单单将产品侵权责任扩大为产品责任呢?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概念游戏。

  基于这样的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体系就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以保护受害人为核心的生产者、销售者等承担责任的主体与受害人的赔偿关系体系。

  一、产品责任体系构造之先导 -理念的确立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构造都是以一定的价值理念的确定为前提的。理念是一项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只有解决了理念这个基本问题,才能确定该项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才能更好地实现立法者的理想,否则就有可能偏离方向。同样,构造产品责任体系的先决问题也是要解决产品责任的价值理念问题,只有确定了产品责任的理念,才能在产品责任制度中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从产品责任发展的历史脉络考查,产品责任从无到有,从一开始的违约责任强调合同相对性不保护没有合同关系的受害人,到扩大了的违约责任(保护与合同有密切关系的受害人)、到担保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又经历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可以看出,每一次前进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

  从产品责任本身的性质来看,产品责任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在私人关系上,以受害人的救济为中心考虑损害的公平处理。[5]救济受害人是民事责任的基本考量和目标。赔偿是承担产品责任的主要形式,一般而言,为了满足受害人的利益是赔偿的直接目的,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抑制加害是赔偿的另一目的,两个目的是共存的。[6]而且由于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因此有时候可能责任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并无过错,因而抑制加害的目的不能实现,此时责任的存在只能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制裁违法、抑制加害作用虽然存在,但是其基本功能在于保护受害人。因而可以确定在我国的产品责任体系构造中应当确定受害人为中心的基本理念。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制造商呼吁,认为现行的做法片面保护受害人,有些国家在受害人和制造商之间的利益平衡上作出一些变通。笔者认为,首先,制造商的呼吁正是产品责任制度保护受害人的体现,其次某些国家的这样的微调也丝毫不会改变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宗旨。只有确立了以受害人为中心的理念,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及其要求,建立起科学的产品责任体系。

  二、产品责任体系基本结构

  产品责任体系的结构是指存在于产品责任法律关系各种主体之间的产品责任类型之集合。从承担责任的主体上看,有生产者、零件、原料供应商、销售者;从权利主体方面看,有与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受害人和作为合同关系第三人的受害人。以下分述之:

  1.生产者与受害人:虽然权利主体(受害人)可以分为两类,但是对于生产者而言,与两类受害人之间均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而在此种关系中,作为买受人的受害人和其他受害人地位是一样的,因而不必作区分。在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判定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而不承担责任的阶段,后来又通过扩大合同保护的范围,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纳入合同关系保护之中,从而以合同关系保护受害人,后来才发展到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来保护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受害人。

  有学者认为,法律已经将产品责任规定为侵权责任,因而产品责任就只能是侵权责任,而不存在竞合问题。由此,在缺陷产品造成购买者损害的时候,受害人就只能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欠妥的。虽然《民法通则》在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的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也在第四章“损害赔偿”第41、42、43条中规定了缺陷产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可以认定为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排除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进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笔者认为现行法并没有排斥产品违约责任的存在,而且在产品责任体系中也应当认可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这样的客观事实。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英文论文写作
职称论文写作
职称论文写作
硕士论文写作
论文代理发表
百万免费论文
 客服中心
QQ:981339 在线咨询
paperlw@msn.com
电话:010-51281033
   010-51281044
传真:010-51281044
邮箱:hotlw@vip.163.com
工作时间:9:00-20:00
 本类热点论文
·浅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
·消费者概念界定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受害者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共同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
·促进艾滋病人基本健康权的实现
·工伤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从本案析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完善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
·消法上欺诈的构成与举证责任的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
 相关论文
·略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林某等15人诉某旅行社损害赔偿
·浅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
·关于消费者界定的另一种解释—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试论版权国际保护
·试论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完善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
·试论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
·工伤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知假买假”不该保护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关于我们 | 收藏本站 | 客户服务 | 友情链接 | 论文发表 | 论文写作 | 网站地图 | 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