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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礼”、“律”四字体现的先秦法律文化
来源:中国论文网(www.paperlw.com) 作者:黄婷婷 点击数:
导师 郑刚 谭步云 学生 黄婷婷 【内容提要】本文选取四个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汉字“刑”、“法”、“礼”、“律”,对这四个字的造字源初、如何成为法律语词及它们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由此探寻它们所体现的先秦法律文化,从中窥探古人的思维特点和古代的生活场景,并由此对先秦法律文化的脉络作一番梳理。“刑”字最初用棺形表示死刑,后来棺形讹变为井形,成为声符,“刑”字也由表示极刑而泛指一切刑罚。“灋”字中“廌”为义符,与后世传说中的“豸”同音通假,体现了原始社会神判法的痕迹。“禮”的本字是“豊”;礼与西周宗法制结合,形成涵盖面极广的社会规范体系,借助“刑”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律”的本字是“聿”;战国末期,“律”字应用于法律领域,既是本身意义的发展,也与当时成文法的完善密切相关。中国古代法律条文的名称经历了“刑”-“法”-“律”的沿革,体现了法律条文由抽象→具体,由笼统→系统的演变。 【关键词】刑 法 礼 律 法律文化 [Abstract] This thesis is trying to probe the culture meaning through Chinese characters. It chooses four Chinese characters closely related to law. They are “刑”、“法”、“礼”、“律”.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ir original word-formation, how to become the law phraseology and their each other’s relationship, the thesis explores the reflected ancient Xian Qin law culture, searches the ancients’ thought characteristic and ancient life screen and further reorganizes the thread of the law culture of the ancient Xian Qin. “刑” first appears in Bronze Inscription, at the very beginning, death penalty was expressed by “ ”,and then it turned into “井” as the phonetic symbol, therefore the meaning of “刑” has changed from death penalty into all kinds of penalties. As for “灋”character, the inner“去” is the phonetic symbol, “水”and “廌”are semantic indicators;“廌” and “豸” in the aftertime legend are homophonies. It means the deity beast settling lawsuits in the legend, which shows the trail of original society god judgments. The original character of “禮”is “豊”. Until West Zhou Dynasty, the courtesy was combined with the law, which formed the society criterion system with profound influence. But still the “刑” should be assisted to mak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the society. The original character of “律” is “聿”. In the ancient characters, “聿”is like the shape of catching the pen by hand, which has something related to the later “律” meaning of law documents. In the end of Warring States Period, “律” was used in the field of law. It results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aracter’s own meaning, and it also has something related to the complement of statue law at that time. Therefore , The name of Chinese law documents have experienced the reform from “刑” to “法” and to “律”,showing the evolvement from the abstract to the specific, from general to systemic . [Key Words] penalty, law, ceremony, rule, law culture

绪 论

对于中国先秦法律文化的研究,学者们做了许多努力,从文字学、史学、法制史等多角度进行考证、研究、探讨。当我们探讨某种文化现象时,有一种方法是重现当时的场景,同时利用时空的距离造成的文化沉淀去做诠释;汉字由于其具象的特点而成为中国文化的活载体,使我们有可能由汉字本身的创制、使用、发展勾画古代人类的生活场景,并由此推断人们的思想观念,回到最初最原始的字词本身去探讨造字思维和意义发展,还原古人的生活场景。基于此,笔者认为从汉字本身切入试着探求古代法律思想的演变有一定的研究意义。本文选取四个密切相关的汉字:刑、法、礼、律,这四个字要么在造字之初便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要么在字义演变过程中产生与法律意义相关的后起义。 古文字学界对于这四个字有所研究的学者不在少数,许多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收录在《甲骨文字诂林》、《金文诂林》、《金文诂林补》及《古文字诂林》中。法制史学界也有相关研究,如武树臣《“法”字新考》和《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徐忠明《皋陶与法考论》,祝总斌《律字新考》,张玉梅《从汉字看古代“法”“律”的文化内涵》,余延《“法律”词源商斠》。许多法制史的著作都是以先秦法律文化研究开篇,还有些专著如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年)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文化,将法律置于社会的大背景里进行研究,又如马小红《礼与法》将中国的礼文化与法文化结合起来。 在我的论文中引用了部分资料,并进行相应的探讨。下面我将从分析这四字入手,试从中探寻先秦的法律文化。

《说文》:“刑,罚罪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井亦声。” 释“刑”的难点在于释“井”。《说文》认为“刑”字从井井亦声,将“刑”字收入井部。甲骨文中已见“井”字,叶玉森“井象构韩四木交加形,中一小方乃象井口”[1],考古发现证明商代已有水井,在河北藁城台西遗址房基附近发现的古井遗址说明水井与商人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古井之形也确实像甲骨文中所构之形。[2]另外,距今四千多年前的龙山文化遗址也发掘出了古井。[3]井的出现与进入农耕时代密切相关,传为帝尧时代的歌谣《击壤歌》中有:“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4]这已经是农耕时代的劳动场景,人们的日常作息已颇有规律。在此凿井与耕田并提,井是“村落赖以维系的一个物质中心条件”[5]。古人逐水而居,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没有水,人类不可能在一个地方定居下来,井与民众生活条件一开始即密切相关,成为先民在中华大地上散布的一个先决条件。 然而卜辞中的井并没有用为本义,而是用为人名(妇井)或是方国名(井方)[6]。用为人名之例如:①贞妇井疒隹有蚩 ②妇井黍不其萑。用为方国名如“癸卯卜宾贞井方于唐宗彘”。其中“妇井”也作“妇妌”,如“贞妇妌黍受年”,[7]妌当为形声字,从女井声。井既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原始材料中却又没有用为本义,一来今天所见的甲骨文资料不可能穷尽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二来也与井字多用为声符有关联。甲骨文中还有其他以井为声符的字,如阱、汫,正如妌字的从女井声。甲骨文中既然有“井”用为“妌”之例,那么有学者认为“井”为古“刑”字也就不奇怪了,如王襄“古井字,又古刑字”[8],商承祚收此作刑,曰:“毛公鼎作井,与此同。”[9]井在刑字中是声符,这点应该是无异议的,然而除此外井与刑到底有无意义上的联系、井是否刑的古字却存有争议。 杨树达认为:“井与刑罚义不相关,许君引《易》‘井,法’为说,义出牵附。甲骨文死字作 ,象人卧棺中之形。刑字左旁盖本作 ,以形似遂误作井字,实非井字也。刑罚字无可象,故以棺形表死刑。从刀则示刀锯之刑。《书·吕刑》所谓劓刵椓黥之属也,以具体之器物表抽象之意义,此先民智慧之所在也。观金文散氏盘刑字已从井作,知此字之误已久矣。”[10] 据杨先生的说法,刑字左边的 象棺形,因为与井形相近而误作井。《甲骨文字诂林》收有 字,大概因其字形与井字类似,故收录的条目与井字接近,但编者认为“字不可识,其义不详”。[11]这个字与杨树达所举死字 中的 十分接近,区别在于 只三面突出。《古文字诂林》收录了《续甲骨文编》中“死”的各种写法,多近于 ,其中人形或朝左或朝右,外面的 多数是四面突出,也有少数不是四面突出而是部分突出或不突出而近于囗的。 字中的 突出来的横杠不若井字明显,两两交叉的横线所构成的中间的方形比井字的要大,但若是在没有对比的情况下,确实很难区别 与井,则杨树达的推论不无可能。 字是否为死字其实也有争议,但一般释为死字。丁山《释疒》中提到:“ 本作 ,象人在棺槨之中。”[12]胡厚宣《释 》逐一反驳唐兰释 为屍,叶玉森认为当中的人形若是尸体则不应为立形、出头,及郭沫若释为囚之说,考证 字为生死之本字;并举考古发现的西周、殷王墓葬情况对棺形作进一步研究,“ 者连其四边,则为 为 ,成亞形矣。余疑古者一般之棺槨皆作 ,殷王过奢,乃有作亞形者”;还举 之异体加以分析,“兹再就前引卜辞考之,如第六五、六八、六九、七○、七一、七二、七三等七辞, 字作 ,象人死后卧于棺槨之形,周围加 者,象土所以埋之。又如第一九辞 字作 ,第五辞 字作 ,则象人死葬埋,封而树之”。[13]李孝定从二人之说,“胡氏推衍丁氏之说,释 为死,其说甚是”[14],也将 释为“死”字,并认为殷时用形体不同的两个死字 、 以别尊卑, 为王死的专字,象人拜于朽骨旁以示崇意,王以外之人的死则象人在棺槨之中[15]。另外一些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董作宾:“死字从 ,为棺木,从人在棺木中。此字周围又多了四点,更表示着棺木埋入土中。”[16]高鸿缙:“古原作 ,从人在墓井中会意。自以 代 ,而 字废。”[17]徐中舒《甲骨文字典》则将之释为“葬”字:“从人在 中, 即棺槨之属。 上或有数点以表泥土,或加 ,皆会葬义,故此字应为葬之初文。旧或释囚,或释死,俱不确。卜辞用法不明。”[18]张政烺释 为形声字,从皿 声, 为甲骨文中的 ,认为 的用法大约相当于后来的殟字,而 为后来的蕰字,是埋藏的意思,出现 的几条甲骨卜辞是有关殉葬的贞问。[19] 不论释为死或葬或是殟字, 为棺槨之形则为共识, 象人在棺槨之中。杨树达“以棺形表死刑”之说正符合先民的思维习惯,即“以具体之器物表抽象之意义”,此说比以井为刑的说法可信。 刑,散氏盘作 ,子禾子釜作 ,均是左为井、右为刀。散氏盘中井字出现了两次,均写成 ,与刑字左边之井的区别只在于此井中有一点水。反而是散氏盘之刑与子禾子釜之刑字左边的井区别较大,前者井字四边两两平行,而后者井字两横平行,两直不平行而外斜。这一区别可能与两者书写风格不同有关,右边之刀形也是前者刚直而后者有曲线变化。许慎《说文》区分“开”与“井”,陈梦家对此进一步分析,认为西周金文的“开”与“井”可分为两类:开类,两横平行,两直不平行而向外斜,中无一点;井类,两横两直平行,常有一点。又指出开和井形相近,而由其孳乳字可知它们音亦相近。[20]西周金文中也许如陈先生言,确是区分作为声符的开与井,但在后来的汉字演变中已难严格区分此二者。我们可以作个类比, 与井本来是不相干的两个字,但因为形近而在刑字中误以 为井,西周晚期散氏盘中之刑左旁虽像井字,然与 形相去尚不远,而战国时期的子禾子釜之“刑”左旁则全然似井而看不出 形的遗存了。 再一步说,最初改棺形为井形不一定是误作。裘锡圭在《文字学概要》里提到形声字的形成有一种途径是把表意字字形的一部分改换成音符,“应该着重指出的一点,是古人为了使新旧字形有比较明显的联系,往往把表意字字形的一部分改成形状跟这部分字形相近的一个声旁”,并举“昊”、“何”、“聝”、“羞”、“弦”为例。[21]由此看来,古人改棺形为井形并不一定是误作,而是在添加音符的时候所采用的一种方便的手法,即把 改为井形,既顾及形体上的相近,又添加了声符,将原本的会意字改成了形成字。这只是一种推测,在形声字刑出现之前曾有过会意字 ,不过很快便因形似、音近而讹为刑,后来另作形声字的时候便以刑的形式确定下来,再后来便只有刑字而不见 字。而刑字的意义也由从 表示极刑,而扩大成从刀井声泛指各种刑罚。 刑字的刀旁诸家均释为义符,这倒是没有争议的。杨树达“从刀则示刀锯之刑”把刀与实物刀锯联系起来,实际上甲骨文中与肉刑相关的汉字多从刀,刀在此可能是具体的施刑工具,更可能用刀来代表残害肉体的惩罚方式。《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上古肉刑繁多,相应造字多从刀,甲骨文、金文、《说文》中有“剢”、“刖”、“劓”、“割”、“黥”( ,黥或从刀作 )等,这些肉刑刑名的用字为我们提供了具象的施刑部位,而刑字最初则是从刀从棺形,刀以具体的施刑工具象征强制性暴力措施,棺形则以与死相关的具体物品会死亡之意,二者结合,以此表示处以极刑。《说文·幸部》收录了一批从“幸”的汉字,“幸”甲骨文中像械铐双手的刑具之形,后世称为“梏”,《说文·木部》:“梏,手械也。”还有枷械双足的刑具为“桎”,《说文·木部》:“桎,足械也。”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与“幸”近似的“辛”也是一种施刑的凿具。从“幸”的字如“執”,甲骨文中像人双手被枷之形。还有一批从“囗”的汉字形象地展现了上古时代的监牢,如“囚”甲骨文像人被关押之形,“圉”从囗从幸,囗象征监牢,幸以刑具借指囚犯,像人双手带枷囚于监牢之形。我们可以从这些与刑名、刑具、监牢相关的汉字窥见商周时代刑法制度的发展状况,显然当时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刑囚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而且这些惩罚措施在“刑”字被广泛使用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因为这些字甚至比“刑”字本身出现得更早,不过当“刑”字出现便很快成为这批字的“领袖”。此时从刀井声的刑字不仅仅代表极刑,而是成为一系列惩罚的统称,并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代名词。 “刑”字创制出来后,很长一段时间都用来为“法典”冠名,《左传·鲁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还有“吕刑”(见《尚书·吕刑》)、“竹刑”等等。甚至相传尧舜以前的上古时代便出现了“象刑”,即对有罪的人施以某种象征性的惩罚,《尚书·尧典》“象以典刑”,《孝经纬》:“上刑墨幪赭衣杂履,中罪赭衣杂履,下罪杂履而已。”据说这是我国史籍记载中最早的刑罚制度(大概是传说的缘故)。最初的人们以“刑”为“法”,先民对于“法”的认识起源于一系列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它们以“刑”为代表(一开始是因为刑为惩罚的极致即死刑,后来则因为刑泛指种种惩罚),突显了统治者的统治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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