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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健全会计监管机制和完善监管制度初探
来源:中国论文网(www.paperlw.com) 作者:papercn 点击数:
  财政部门作为宏观调控的部门,不仅负有财政服务的职能,更负有监督的职能。而且新《会计法》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责,贯彻《会计法》是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强化会计的执法监督,确实是一项重要课题。

  一、《会计法》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1.法制观念淡薄。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负责人财务意识淡薄。他们认为单位的会计事务应由会计人员负责,无需了解那么多的会开业务。只爱把单位的经营业务管理好,职工利益有所保障;在税收政策上只要不违反规定,没有故意偷税即可。至于为了达到企业特定的经济利益目的,在会计上做点小动机,也无妨大碍。由于单位负责人潜在意识中放松了对《会计法》的学习,因而对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不支持、不关心,重经营管理,轻财务管理。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小团体的利益,任意改变会计核算办法,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对于如何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没有建立起一套与自己职责相适应的内控审核制度。二是执行层次,即会计人员缺乏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重要性的认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核算和反映不够及时、准确、真实。他们认为,会计人员一切行动听指挥,按长官意志办事,即使发现错误,也不轻易发表看法,否则对自己不利,把《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力与职责置诸脑后。

  单位负责人和会对人员法制观念的淡薄是不规范会计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新《会计法》颁布以来,一些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至今尚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表示不理解,法律意识模糊。在他们看来,对按规定应补缴未缴的税款和受到相应的税务处罚是可以接受的,对违反会计行为所受到的处罚似乎难以接受,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更无法理解。在实际工作中,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财政部门的处罚规定置之不理。对应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迟迟不见行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得不到充分的履行,企业对法制意识的淡薄可见一斑。

  2.集团公司与企业间会计监督的相互脱节。以资产为纽带、效益为核心组建的集团性公司,由于其行政职能的转变,无法直接对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为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只能每年对下属单位下达考核指标,而对基层单位如何完成考核指标就无所了解,对基层单位的情况不能做到心中有数。集团公司只重视产值、收入、利润的考核,而缺乏对基层单位会计监督的有效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主体明晰的会计监督体系。有的集团与企业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控制制度,但并没有认真执行,造成制度形同虚设。由于自上而下的管理与监督的脱节,集团公司对基层单位缺乏必要的监督,以致于对下属全分机构、会计人员起不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没有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不能保证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及时正确解决。二是对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缺乏稽查;

  对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没有建立权威的行政干预手段。某些企业会计账账、账表、账实严重不符,甚至有些企业会计工作混乱,集团公司缺乏事前防范、事后监督的有效管理办法。即使发现其些企业的会计违法行为,集团公司也未采取严格措施加拟制止,限期整改。

  3.财务总监责、权、利不对等。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是政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监管水平而推出的新举措。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只对董事会负责,站在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上,督促企业避免会计信息失真、避免随意操作会计帐务和处理会计事务,行使相对独立的监督权。但事实上,财务总监的责、权、利是不对等的。

  从检查中所发现的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由政府委派,事业部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事业部下属公司的财务总监则由集团公司或事业部委派,形成了三级财务总监网络。集团公司由原来的行政性公司转变为企业性集团后,将更多的财务会计管理权下放到事业部。事业部财务总监一方面实对委派者集团公司负责,同时对所属单位的会计行为又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能;另一方面又得事事对照《会计法》以决定其行为的取舍,显见要求有较高的素质和责任心。下属公司的财务总监也是同样如此。但董事会并未真正将各级财务总监视作自己职责的延伸,赋予明确的目标、职责和权利。他们更多地是在扮演“执行者”而非“监督者”的角色,一路有充分的决策参与权和否决权。从而,使财务总监的这一职能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开展工作。

  4.社会监督的软弱。会计信息的社会监督目前主要是由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

  计、验证和会计咨询。由于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并且委托者又往往是被审计单位自身,从而存在执业质量的问题。致使社会监督不力,与债权人、投资者和政府监管相要求存在很大差距。由于部分社会审计机构未能严格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严格执行审计标准,加之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合法性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导致审计结论出现偏差,审计报告失实,一些企业关键性的会计信息未被充分揭示和披露。

  5.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要做好任何一件事,人的因素起决定作用。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再好的政策措施都无法贯彻实施用前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基础知识匾乏,会计基础工作清被,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失控、不按规定设置帐簿、不按规定运用会计科目等;有些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使,放弃职守,或者知情不举、通同作弊,或者监守自盗、以身试法;等等到不一而足,导致大量违法违纪的经济活动顺利地通过了会计这一“关卡”,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二、转变机制 规范制度

  财政部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包加强对会计的监管责无旁贷。因此,如何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现何从事后监管转为事先或事中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建立或规范相应的制度,形成以财政为主。以企业集团和中介机构为连接与协调的监管机制。

  1.建立重大会计事项报告制度。建立重大会计事项的报告制度是为了提高会计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事前性。企业对可能影响利润的重大会计事项必须向财政部门备案,使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有关要求,对重大事项都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但大部分企业目前都未按照要求办理,特别是事后说明往往难以纠正已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为此,企业凡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或有事项。重大投资融资活动、资产处理、企业分立、破产、合并、债务重组等重大会计事项,应事前或及时主动书面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否则,经检查发现问题,由企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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